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997號原 告 喬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安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當事人間給付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14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4年10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高楚安
裁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裁判日期:2005-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