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原 告 丁○○
己○○庚○○丑○○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錫川律師
丁志達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人 李琬鈴律師被 告 盈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 上法定代理人 丙○○被 告 國凱起重工程有限公司兼 上法定代理人 戊○○被 告 辛○○
號甲○○癸○○壬○○乙○○子○○上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0八四號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四年度上字第十四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084號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字第14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秀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