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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4 年訴更一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原 告 丁○○

己○○庚○○丑○○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錫川律師

丁志達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人 李琬鈴律師被 告 盈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 上法定代理人 丙○○被 告 國凱起重工程有限公司兼 上法定代理人 戊○○被 告 辛○○

號甲○○癸○○壬○○乙○○子○○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084號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94年11月23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因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已經調取該案卷宗查明無誤。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秀蘊

裁判日期:2006-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