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4 年財管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財管字第47號聲 請 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縣榮民服務

處法定代理人 楊為平代 理 人 蔡明哲被繼承人 甲○○(死亡)

生前住台北縣汐止市○○○路○號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監護人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監護人報酬費用合計新台幣叁仟元。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案之被繼承人甲○○(男,民國8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台北縣汐止市○○里○鄰○○○路○號,於93年2月12 日死亡)生前指定財團法人中華文化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附設台北縣私立翠柏新村老人安養中心(下簡稱翠柏新村老人安養中心)主任陳立基為禁治產人甲○○之監護人。又甲○○自88年11月間身心健康狀況急遽衰退、呈精神耗弱或心神喪失狀態,陳主任有鑒於當時突然出現多位不明人士出面主張對於甲○○之權利,唯恐甲○○權益受損,乃立即囑社會工作員陳文馨向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請求依法向鈞院聲請宣告禁治產,另委由專人專責保管存單、存褶、印章、股票,嗣於90年4 月11日鈞院以89年度禁字第50號裁定指定陳立基擔任甲○○監護人,其間陳立基除經常聯繫或探視已入住蘇澳榮民醫院之甲○○、瞭解其接受護養療治情形外,並致力於甲○○之動產及不動產之保持及維護,處理甲○○與所隸同鄉會間事宜,以及住居大陸地區胞弟要求來台探病、履行法定扶養義務等事,對於監護職務之履行耗費相當之勞力,並善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爰依法請求法定最低工資計算之報酬,新台幣(下同)538,560 元整(計算式:15,840『基本工資』×34『月』= 538,560)。次查,聲請人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 條規定,聲請人為其法定遺產管理人,現保管遺產10,064,235元整、大同股票46515 股、不動產座落汐止市○○○路○ 段○ 號,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甲○○之法定遺產管理人,本應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清償,惟本案債權數額並未確定,然甲○○無親屬可資召開有關監護人報酬數額之酌定權限親屬會議,故聲請人檢附鈞院93年度家催字第106 號公示催告裁定、新聞報紙、除戶謄本、死亡證明書、榮民基本資料與土地謄本等件,為此聲請酌定遺產管理費用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即受監護之禁治產人甲○○生前經法院宣告禁治產,並指定財團法人中華文化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附設台北縣私立翠柏新村老人安養中心主任陳立基為其監護人,監護人陳立基對於監護職務之履行耗費相當之勞力,並善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依法請求法定最低工資計算之報酬等,又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甲○○之法定遺產管理人其已依職權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故被繼承人之債權仍不確定等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查89年度禁字第50號、93年度家催字第106號裁定無誤,並經證人陳立基到庭證述其監護內容:「(問:被繼承人自本院指定你為被繼承人之監護人至其死亡前,是否一直住在翠柏新村?)他從74年起就住在翠柏新村,直到他死亡前2 、3 年,住進蘇澳榮民醫院。(問:在蘇澳榮民醫院之醫藥費用由何人支付?)因為他是榮民,所以不需要支付醫藥費。(問:被繼承人生活費用由何人支付?)我曾向蘇澳榮民醫院詢問,醫院表示被繼承人在該院還有零用金足以支付。(問:你多久會至蘇澳榮民醫院探視被繼承人一次?)一開始大約一年3 至5 次左右,後來他病情惡化,所以較常去,一年大約去6 、7 左右。(問:你去該處做何事?)主要是瞭解被繼承人的身體狀況。(問:你在翠柏新村任何職?)是該處之負責人。(問:有無領取固定薪資?)每個月大約領取9 至10萬元,是固定薪資。(問:你除了定期前往醫院探望被繼承人外,尚有何額外之工作?)保管其有價證券、印章、存摺,其在大陸的弟弟也來台,說要將他接回大陸,但我要求他在台灣的吃住要自負,他並要求要拿取被繼承人之財產,但我未同意。(問:你前往醫院探望被繼承人及保管其財物之相關費用如何支付?)有一部分向翠柏中心申領出差費,有一部分是我自行支付。(問:你自行支付部分之金額?)不會超過新台幣3,000 元」等與綦詳(見本院94年6 月13日非訟事件筆錄)。按監護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受監護人財產收益之狀況酌定之,民法第1104條、第1113條定有明文,又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32條亦有規定。查翠伯新村老人安養中心就老人申住、遷出及生活照顧有關事項、膳食供應、心理諮商及生活輔導、文康休閒、宗教活動及志願服務之規劃推動、房舍清潔維護及公用物品管理、患病就醫及家屬聯繫等配合事項、協助保健、門診、體檢、住院、復健等有關事項、協助使用、保管藥物、老人衛生教育宣導等事項,本屬其業務範圍,而陳立基為翠伯新村老人安養中心主任,主要工作執掌為「秉承基金會之命,綜理中心全般業務」,並支有固定薪資,此有財團法人中華文化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94年11月18日九四社福字第493 號函暨所附之翠伯新村老人安養中心組織規程在卷可稽,參以陳立基並未實際監護照顧甲○○之生活起居,僅有探視甲○○並瞭解其身體狀況之事實,且陳立基亦有領取固定薪資,顯然陳立基行使監護之工作並非繁重,況陳立基自承除定期前往醫院探望甲○○外,僅負責保管甲○○之有價證券、印章、存摺,雖對此已盡善良管理人之職責,惟其勞力之付出不多,且已向翠伯新村老人安養中心支領保管其財物之相關費用,因此本院斟酌上情,認難按一般標準請求報酬,爰核定監護人之報酬3,000 元尚屬允當。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昆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裁判日期:2005-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