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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4 年財管字第 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財管字第51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蘇維成

送達代上列聲請人因代管被繼承人甲○○遺產事件,聲請酌定代管遺產管理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遺產管理人之管理費用合計為新台幣肆拾肆萬貳仟參佰伍拾元。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之遺產曾經本院以92年度財管字第7 號裁定指定聲請人為管理人,並以該裁定暨92年度家催字第200 號民事裁定准對其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並於民國(下同)92年5 月1 日、93年1月7 日刊登公告,期限分別於93年6 月30日(對繼承人)屆滿,94年3 月6 日(對債權人等)屆滿。經查被繼承人甲○○遺產計有如附表所示台北市○○區○○段1 小段6 地號等28筆土地(含謝國珍所遺未辦繼承登記之11筆土地),除同小段751 之3 、751 之5 、752 之1 地號等3 筆土地依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通知,按法院核定之最低拍賣價格核算該3 筆土地被繼承人甲○○之持分價值為新台幣(下同)7,208,713 元外,其餘土地依94年1 月1 日公告現值核算價值為36,518,868元,以上合計43,727,581元。依財政部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之規定,管理費用依財產總值1%計算結果為437,276 元,另聲請人於管理本案遺產期間共墊付5,074 元,則聲請人代墊費用總計為442,350元,為此聲請酌定遺產管理費用等語,並提出鈞院民事裁定、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節本、管理費用計算表、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通知、土地公告現值資料、墊付費用單據等影本為證。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惟本案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依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 款規定:「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十分之三及遺產現值百分之一」。

經查,被繼承人甲○○財產總現值計43,727,581元,管理報酬援例依上開要點規定按財產總值1%計算為437,276 元,墊付費用計為5,074 元,聲請人代管期間之管理費用總計為442,350元整,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邱璿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裁判日期:2005-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