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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4 年重訴字第 1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18號原 告 弘昇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永勝訴訟代理人 羅惠民律師複 代理 人 沙慧貞律師被 告 昌國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號法定代理人 高天來

號2樓當事人間請求設定法定抵押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楚安

裁判案由:設定法定抵押權
裁判日期:2005-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