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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4 年重訴字第 1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26號原 告 乙○○○

樓訴訟代理人 李金澤律師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王藹芸律師

李宜光律師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土地買賣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8 月25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6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小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鳳嬌

裁判日期:2005-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