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4 年重訴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23號原 告 甲000 0000

ich法定代理人 乙000000 0

ich訴訟代理人 謝文倩律師

邱淑卿律師複 代理 人 林怡萱律師被 告 台灣高虎全球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拉斯‧史威東被 告 蘇子彬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買賣汽車爭議事件,被告聲請命原告供訴訟費用之擔保,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為被告供訴訟費用擔保金新台幣玖拾玖萬零捌佰捌拾捌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原告在中華民國無住所、事務所及營業所,為原告所承認。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6條第1 項規定,應認被告聲請命原告供訴訟費用之擔保為有理由,估算本件二、三審之訴訟費用,依同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高楚安

裁判案由:買賣汽車爭議
裁判日期:2006-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