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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4 年重訴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23號原 告 甲000 0000

Mic法定代理人 乙000000 0訴訟代理人 謝文倩律師

邱淑卿律師複 代理 人 王雅婷律師

許嘉容律師林怡萱律師葉逸如被 告 耀總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丙○○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東原律師

劉秋絹律師複 代理 人 柯一嘉律師

趙文銘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買賣汽車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2月25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民事大樓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楚安

裁判案由:買賣汽車爭議
裁判日期:2006-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