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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4 年重訴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23號上訴人 即原 告 甲000 0000

Mi法定代理人 乙000000 0

Mi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耀總實業有限公司等間買賣汽車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伍佰陸拾貳萬叁仟柒佰零貳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叁拾伍萬陸仟叁佰壹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楚安

裁判案由:買賣汽車爭議
裁判日期:2007-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