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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4 年重訴字第 3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307號上 訴 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5 人間確認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存在等事件,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5年7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陸佰捌拾元(計算式:面積19平方公尺x 公告地價每平方公尺20,000元x 應有部分9/10x54/100=184,68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被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雨呈

裁判日期:2006-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