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71號原 告 乙○○原 告 丙○○更名前為陳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德文律師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撤銷強制執行及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89,232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56,320,000元(按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之訴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之金額為準,有最高法院83年度台抗字第317 號判決可供參照)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07,616 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89,232元,尚欠新台幣318,38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秀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