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71號原 告 乙○○
丙○○更名前為陳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強制執行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1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3 月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3 月1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阮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