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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4 年重訴字第 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71號上 訴 人 乙○○

丙○○(原名陳要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撤銷強制執行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伍仟陸佰叁拾貳萬元,應徵裁判費柒拾陸萬壹仟肆佰貳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阮弘毅

裁判案由:撤銷強制執行等
裁判日期:2007-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