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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4 年重訴字第 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85號原 告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甲○○間請求返還信託登記股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5,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44,00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000元,尚欠新台幣14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

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介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4 日

書記官 林豐圃

裁判日期:2005-0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