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4 年重訴字第 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85號原 告 乙○○被 告 丙○○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託登記股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返還信託登記股票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嗣經審判長於民國94年4 月4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4 月8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介源

法 官 王怡雯法 官 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豐圃

裁判日期:2005-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