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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4 年重訴字第 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90號原 告 戊○○

乙○○丁○○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燦汶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丙○○間塗銷所有權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280,6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0,952 元,扣除已繳之293,

600 元,尚應補繳187,35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惠苹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等
裁判日期:2005-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