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13號上 訴 人 甲○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生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勞保老年給付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上訴人甲○部分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拾萬壹仟陸佰貳拾玖元,應徵裁判費玖仟玖佰壹拾伍元,上訴人乙○○部分核定為伍拾柒萬叁仟柒佰貳拾元,應徵裁判費玖仟肆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映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