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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5 年司字第 2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司字第242號聲 請 人 甲○○代 理 人 羅紀雄律師相 對 人 榮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翠芬即臨時管理 吳如璟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榮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吳如璟會計師辭任榮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

選任胡立三會計師、楊永成會計師與原選任之張翠芬會計師共同為榮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

理 由

一、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為相對人榮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經本院於民國96年2 月27日選任張翠芬會計師、吳如璟會計師為相對人臨時管理人。茲以原臨時管理人吳如璟會計師以工作繁重,深感力不從心,無瑕代行董事會及董事長職權,聲請辭任臨時管理人職務。本院認吳如璟會計師既已無意願充任臨時管理人,為相對人榮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利益考量,自應准其辭任。

二、就吳如璟會計師辭任臨時管理人職務乙節,本院經徵詢榮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相關利害關係人,原推薦吳如璟會計師之股東丙○○及另一股東乙○○,另推薦胡立三會計師為臨時管理人;聲請人則建議由原選任之張翠芬會計師獨任公司臨時管理人,或另行選任2 名臨時管理人俾利職權行使。本院認基於原裁定平衡對立股東間利害關係考量,應再選任股東丙○○、乙○○推薦之胡立三會計師(聯捷會計師事務所台北所,事務所設台北市○○區○○街1 段66號5 樓,電話號碼:00000000)為相對人臨時管理人。另為避免臨時管理人間意見不一致無從決策,另徵詢台北市會計師公會意見後,同時選任該公會推薦之楊永成會計師(眾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事務所設桃園縣桃園市○○○街○○號,電話號碼:00-0000000)為相對人公司臨時管理人,並由本裁定選任之胡立三會計師、楊永成會計師與原選任之張翠芬會計師共同執行相對人臨時管理人職務。

三、依公司法第208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淑女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裁判日期:2007-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