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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5 年司字第 2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司字第281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東森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定收買股票價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聲請人或其代理人,應於書狀或筆錄內簽名,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定收買股票價格,並未於聲請狀內簽名或蓋章,經本院於民國96年1 月3 日通知聲請人於3 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96年1 月8 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李秀蘊

裁判案由:定收買股票價格
裁判日期:2007-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