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司字第308號聲 請 人 乙○○即張啟光之.
丙○○相 對 人 順風航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丁○○會計師擔任相對人順風航業股份有限公司檢查人之職務應予解任。
理 由
一、按對於法院選派或解任公司清算人、檢查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但法院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選派檢查人之裁定,不在此限,非訟事件法第17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被繼承人張啟光前向鈞院聲請對相對人公司選派檢查人等情,業據鈞院於民國95年12月28日裁定准許,並選派丁○○會計師為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茲因已無檢查相對人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之必要,爰聲請撤回本件聲請等語。依公司自治原則,聲請人既撤回本件之聲請,原選派之檢查人即應予解任。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俞慧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桂大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