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婚字第274號原 告 甲○○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確認婚姻成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昆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李佳穎裁判案由:確認婚姻成立裁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6-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