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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5 年家訴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原 告 戊○○○訴訟代理人 紀冠伶律師被 告 甲 ○

乙○○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本院前以訴外人丁○○另案向本件原告及被告起訴請求交付遺贈物事件(本院96年度重家訴字第3 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應列入分割之「遺產」範圍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6年10月9 日裁定命在上開請求交付遺贈物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經查,上開請求交付遺贈物事件業經本院96年度重家訴字第

3 號判決,並於97年9 月4 日確定,有該案判決書及電腦查詢紀錄可按,則本件訴訟已無停止訴訟程序必要,爰裁定如

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詹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永光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08-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