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7號原 告 極發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台北市北投區義方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工程契約第53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雨呈
裁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裁判日期:2006-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