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整字第1號聲 請 人 欣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代 理 人 黃冠豪律師
鄭惠蓉律師黃韻如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公司重整事件,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惟本件暫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5,00
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不足之新台幣4,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秀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