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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5 年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整字第1號聲 請 人 欣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代 理 人 黃冠豪律師

鄭惠蓉律師黃韻如律師檢 查 人 王秋月會計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公司重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檢查人王秋月會計師之報酬定為新台幣貳佰伍拾萬元。

理 由

一、按檢查人,其報酬由法院依其職務之繁簡定之,公司法第3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相對人重整事件,前經本院選任王秋月會計師為檢查人。茲因檢查人業已調查完畢提出報告,應由本院定其報酬。本院審酌檢查人提出之報告、檢查工作之內容及耗用之時間各節,以及檢查人前通知聲請人相關檢查項目、檢查方式及酬金計算為250 萬元各項,俱經聲請人表示同意,有檢查人所提出95年10月5 日AT951005號函影本乙紙可據;爰認檢查人王秋月會計師之報酬應定為新台幣250 萬元。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李秀蘊

裁判案由:公司重整
裁判日期:2006-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