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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5 年整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整字第3號聲 請 人 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代 理 人 黃冠豪律師

鄭惠蓉律師鄭涵雲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公司重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林青佩會計師(設台北市○○街○○○ 巷○○號4 樓,聯絡電話: (00)00000000) 為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件之檢查人。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因財務困難,陷於經營危機,惟有重整再生之可能,爰聲請公司重整等語。

二、按法院受理重整之聲請時,除依公司法第284 條規定,徵詢各相關機關關於應否重整之具體意見外,並得就對公司業務具有專門學識、經營經驗而非利害關係人者,選任為檢查人,就公司法第285 條第1 項各款所列事項於選任後30日內調查完畢報告法院,公司法第28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公司重整事件,本院認有選任檢查人就該公司業務、財務、資產等狀況、經營負責人執行業務情形及重整方案可行性等相關事項予以調查之必要,以供本院審酌該公司有無重建更生之可能,而為是否准許重整聲請之參考。經審酌台灣省會計師公會推薦之資料,爰依法選任林青佩會計師為本件重整事件之檢查人。

三、依公司法第285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1項前段)。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楊錫芬

裁判案由:公司重整
裁判日期:2007-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