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監字第187號聲 請 人 甲○○
丙○○○上聲請人聲請選定禁治產人乙○○之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定曾瀞誼(女、民國00年00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彰化縣○○鎮○○○路○○號)為禁治產人乙○○(男、民國0 年00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臺北市○○區○○○路○ 段○○○ 號7 樓)之監護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乙○○(男、民國0 年00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臺北市○○區○○○路○ 段○○○ 號7 樓)經鈞院於94年9 月15日以94年度禁字第
132 號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惟禁治產人乙○○無民法第1111條之法定順位監護人,經鈞院指定聲請人甲○○、丙○○○,與禁治產人之子女杜惠君、杜惠國、禁治產人之孫杜曜安為親屬會議成員,經召集親屬會議討論後,決議選任甲○○之妻曾瀞誼為禁治產人乙○○之監護人,為此聲請選定曾瀞誼為禁治產人之監護人等語。
二、按禁治產人之監護人,依左列順序定之:㈠配偶;㈡父母;㈢與禁治產人同居之祖父母;㈢家長;㈤後死之父或母以遺囑選定之人。不能依前項規定定其監護人時,由法院徵求親屬會議之意見選定之。民法第1111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禁治產人乙○○前經本院以94年度禁字第132 號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而聲請人甲○○、丙○○○為禁治產人之子女,其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定禁治產人監護人,尚無不合。又禁治產人乙○○無民法第1111條第1 項所定得為監護人之人,經本院以94年度家聲字第122 號裁定指定禁治產人之子女甲○○、丙○○○、杜惠君、杜惠國與禁治產人之孫杜曜安等5 人為親屬會議成員確定(經本院95年度家抗字第6 號駁回抗告),而渠等親屬會議成員業於95年9 月25日召開親屬會議決選任甲○○之妻曾瀞誼為禁治產人乙○○之監護人等情,業據提出戶籍謄本、親屬會議記錄、親屬會議簽到名冊、本院94年度禁字第132 號裁定影本、94年度家聲字第122 號裁定影本、95年度家抗字第6 號裁定影本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調閱前開案號卷證查明屬實,且曾瀞誼亦具狀陳報表明願擔任禁治產人乙○○之監護人,有陳報狀附卷可稽,本院參照禁治產人乙○○親屬會議與曾瀞誼之意見,依上開規定選定曾瀞誼為禁治產人乙○○之監護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昆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