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破字第16號聲 請 人 甲○○
號1樓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程序和解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452,88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
㈡補正正確之「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擬與債權人和解之方案」並提供「履行其所擬清償辦法之擔保」。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趙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