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破字第17號聲 請 人即破產管理人 陳鎮宏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協尚有限公司破產宣告事件,聲請核定破產管理人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協尚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之報酬定為新台幣壹拾萬元。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任破產人協尚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依破產程序進行,即將進入最後分配破產債權階段,茲為製作債權分配表,爰聲請依其執行破產管理人職務工作內容,裁定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語。
二、經查,本件經破產管理人依破產程序進行,破產人可得分配之資產共計新台幣(下同)2,419,780 元,估算之財團費用計約46,590元,業經破產管理人陳報在卷。經審酌本件破產人之資產主要為通律法律事務所保管之現款以及分散於數家金融機構之零星小額存款,其資產種類單純,惟依破產人原提出之債權人清冊所列及本院調查之債權人共計多達將近50名之數,已申報債權之破產債權人亦達31名,且破產人原屬公司組織,處理資產、負債及辦理稅務申報程序,較為繁瑣,堪認破產管理人處理本件破產管理事務具有相當之繁雜性,並斟酌聲請人所提之工作時數明細表,認本件破產管理人之報酬以100,000 元為適當,爰依破產法第84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月燿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韓金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