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5 年破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破字第27號聲 請 人 謝秉原律師(即陳怡廷之破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因陳怡廷(原名陳惠敏,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破產宣告事件,聲請核定破產管理人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核定原任陳怡廷破產管理人林仟雯律師之報酬為新臺幣叁萬元。

核定現任陳怡廷破產管理人謝秉原律師之報酬為新臺幣叁萬元。

理 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又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為財團債務,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破產法第84條、第95條第1 項第3 款、第9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鈞院於民國95年11月23日裁定宣告陳怡廷破產同時,選任林仟雯律師為陳怡廷之破產管理人,進行相關破產程序,嗣因林仟雯律師因故聲請辭任破產管理人職務,經鈞院於96年4 月4 日裁定予以解任,並選任聲請人為陳怡廷之破產管理人,進行後續之破產程序,茲為製作債權分配表,聲請裁定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語。

三、經審酌本件破產人之資產種類、債權人人數及前後任破產管理人所陳報之工作內容及時數,再參諸臺北律師公會會員收受酬金辦法,認本件破產管理人之報酬以6 萬元為適當,並分別由自95年11月24日起至96年4 月30日止擔任破產管理人之林仟雯律師及自96年5 月1 日起迄今擔任破產管理人之謝秉原律師各取得3 萬元。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國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周玉惠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裁判日期:2007-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