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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5 年破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破字第34號聲 請 人即 破產人 甲○○

樓上列聲請人就宣告破產事件,聲請暫時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破產人非經法院之許可,不得離開其住居地。破產法第69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破產宣告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6年4 月2 日發函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禁止聲請人出境。因聲請人之次子翁郁明訂於民國96年7 月29日在美國加州舉行婚禮,聲請人希望能到場為其祝福,並以主婚人之身分主持婚禮,爰聲請准許聲請人於96年7 月20日出境,聲請人則預定在96年8 月1 日返國等語,並提出內政部函、身份證、護照(均影本)及喜帖各一紙為佐。

三、經查,聲請人為破產人,本院就其進行之破產程序尚未終結仍有繼續限制出境之必要。另依聲請人提出之喜帖、身份證之記載,應可由聲請人之配偶前往參加並主持婚禮。因此,本院認為尚無暫時許可聲請人出境之情形,則聲請人聲請准許聲請人於96年7 月20日出境,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楊錫芬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裁判日期:2007-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