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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5 年破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破字第34號聲 請 人 邱昱宇律師即翁樸棟破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因債務人翁樸棟宣告破產事件,聲請認可分配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破產管理人邱昱宇律師所製作如附件所示之分配表應予認可並公告之。

理 由

一、按破產程序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此觀諸破產法第139 條第1 項至第3 項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債務人翁樸棟之破產程序雖業告終結,惟發現先前程序進行中尚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執字第19050 號強制執行事件新臺幣(下同)85,060元之案款,扣除優先債權900 元(登報費600 元及匯款費300 元),尚餘84,160元可資分配,經依各債權人之債權比例核算結果,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分別如附件所示,爰聲請認可並公告附件所示之分配表等語。

三、經核,尚無不合,爰依破產法第139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提出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旻玲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裁判日期:2016-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