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12號原 告 偉信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原 告 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丁○○間給付仲介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原告偉信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為新臺幣480,000 元,原告丙○○則為新臺幣21,357元,各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分別為新臺幣5,180 元、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李秀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