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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5 年補字第 1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43號原 告 甲○○被 告 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訴訟標的之價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上開事項並陳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或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奕湘

裁判案由:給付醫療費等
裁判日期:2006-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