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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5 年補字第 1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69號原 告 麗正國際科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東湖分行間請求確認抵押債務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21,400,000 元(即原告起訴確認不存在之抵押權金額),應徵第1 審裁判費7,216,780 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錫芬

裁判日期:2006-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