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80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地上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趙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