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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5 年補字第 2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42號原 告 羅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己○○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丙○○、丁○○、庚○○、甲○○、戊○○、盈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股份信託暨股份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盈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目前之股份是否已回復到總數二萬股?原告應提出盈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目前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二、起訴聲明第二項何謂「於新台幣二千萬元範圍內作價移轉登記予原告」?其請求權基礎為何?

三、對被告盈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內容及請求權基礎。

四、被告盈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是否改為乙○○?若仍列林榮濱則應提出其有法定代理權之證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楚安

裁判日期:2006-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