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72號原 告 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泰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會議決議不成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起訴,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即新臺幣165 萬元定之,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