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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5 年補字第 2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88號原 告 甲○○原告與被告乙○○等2 人間請求撤銷買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元(原告95年度票字第5978號請求金額為貳拾陸萬元,故其主張受侵害之債權額應為貳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柒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秀蘭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契約
裁判日期:2006-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