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320號原 告 玖芳股份有限公司
1法定代理人 甲○○
1訴訟代理人 歐斐文律師原告與被告威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契約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佰叁拾肆萬伍仟玖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萬叁仟捌佰陸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秀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