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356號原 告 映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陳慧玲律師
劉彥玲律師郭建中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精英電腦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債務不履行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叁拾伍萬伍仟陸佰伍拾伍元貳角,換算新臺幣為壹仟壹佰肆拾叁萬柒仟捌佰柒拾壹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陸佰柒拾貳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王雅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