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369號原 告 甲○○
樓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視新都會管理委員會間確認會議決議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趙信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369號原 告 甲○○
樓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視新都會管理委員會間確認會議決議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趙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