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370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田明建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宣告地役權消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9條第3 項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柒拾陸萬零參佰玖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貳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雨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