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60號原 告 丙○○
指定送達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甲○○、乙○○○間請求撤銷買賣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388,195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24,661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楊錫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