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88號原 告 甲○
丙○○
4衖8號被 告 三生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勞保老年給付差額事件,原告甲○、丙○○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訴訟標的金額各為新臺幣陸拾萬壹仟陸佰貳拾玖元、伍拾柒萬參仟柒佰貳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陸佰壹拾元、陸仟貳佰捌拾元,計壹萬貳仟捌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智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王雅寬
裁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裁判日期:2006-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