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5 年補字第 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97號原 告 甲○○被 告 謝榮華即祭祀公業謝王公之管理人當事人間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價額為新臺幣肆仟叁佰玖拾陸元(原告陳報祭祀公業謝王公之財產總額為新臺幣壹仟貳佰陸拾伍萬玖仟陸佰肆拾元,原告之派下權比例為1/288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映羽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裁判日期:2006-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