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親字第39號原 告 丙○○法定代理人 甲○○
化市○○被 告 蔡其諺原名為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否認子女之訴,專屬子女住所地或其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89 條亦有明文。次按,就子女獲知其血統來源,確定其真實父子關係,攸關子女之人格權,應受憲法之保障,民法第1063條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如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提起否認之訴。但應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為之。」雖係為兼顧身分安定及子女利益而設,惟其得提起否認之訴者僅限於夫妻之一方,子女本身則無獨立提起否認之訴之資格,且未顧及子女得獨立提起該否認之訴應有之合理期間及起算日,是上開規定使子女之訴訟權受到不當限制,而不足以維護其人格權益,在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人格權及訴訟權之意旨不符。最高法院23年上字第3473號及同院75年台上字第2071號判例與此意旨不符之部分,應不再援用。並認該解釋案聲請人得於該解釋公布之日起1 年內,以法律推定之生父為被告,提起否認生父之訴,其訴訟程序,則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親子關係事件程序中否認子女之訴部分之相關規定,至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起訴者,應為子女之利益為之。此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93年12月30日公布司法院釋字第587 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告丙○○已具狀陳明其起訴係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87 號解釋意旨,對其法律上推定之生父即被告蔡其諺(即乙○○)提起否認生父之訴,而非依民事訴訟法第24
7 條規定提起確認親子關係訴訟等情,有原告95年7 月26日聲請狀1 紙在卷足憑,堪以認定。又司法院釋字第587 號解釋意旨既已闡明子女提起否認生父之訴,其訴訟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親子關係事件程序中否認子女之訴部分之相關規定,而依民事訴訟法第589 條規定,否認子女之訴專屬子女住所地或其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是以原告提起本件否認生父之訴,關於管轄法院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89 條之規定,專屬子女住所地或其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先予敘明。查原告起訴時之住所地係在彰化縣彰化市○○路○ 段○○○ 巷○ 弄○○號,業據原告具狀陳報無誤,並有原告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照上揭說明,本件否認生父之訴應專屬子女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本院自無管轄權甚明。故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裁定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章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