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094號上訴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原名: 李清輝)間請求債務不履行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3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陸拾萬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玖萬玖仟伍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淑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