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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5 年訴字第 1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03號原 告 乙○○

號3樓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顧立雄律師

范瑞華律師賴浩敏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人 許慧如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袋地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2月19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5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李秀蘊

裁判案由:袋地通行權
裁判日期:2006-10-31